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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割的五種類型
再決定公司要切割部分營業項目出售後,您知道該適用營業轉讓,或是視為非主要業務分割?這兩者又有何不同呢? 1. 分割適用於組織瘦身或是切割非主要業務予其他公司時的做法,受讓方通常可能是子公司。 2. 資產出售或營業轉讓的目的上是出售公司財產以取的現金,決定架構前,需了解分割與營業轉讓之不同。 文章目錄: 1.公司分割的法律定義 2.五種公司分割方式 3.分割與資產出售或營業轉讓有何不同 公司分割的法律定義 企業併購法第4條有清楚的定義:指公司將獨立營運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予既有或新設之公司,而受讓公司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支應。 五種公司分割方式 1.大陸型分割 公司分割並轉予他公司後,取得之他公司之股份直接分配給原公司股東。 2.股份消除型分割 公司將取得之他公司股份,分配予原股東,但因公司分割需減資,原股東再將他公司之股份交還給公司,換取公司減資後之股份。 3. 消滅型分割 公司將取得他公司股份分配給原股東,原股東繳回公司之股份後公司註銷全部股份,公司消失。 4.比例型分割 公司取得他公司股份後,保留部分,其於按照比例分配給原股東。 5.非比例型分割 公司取得他公司股份後,不管有沒有保留,都非按照比例分配給股東。 分割與資產出售/營業轉讓有何不同? 分割包含負債、營業轉讓與資產出售可將債務切割 首先,在目的上分割通常是企業分割非主要業務,專注在核心業務的方式,並可以達到公司專業化經營的效果,但資產出售或營業轉讓,在目的上較重視處分財產或營業取得現金,所以,在資產出售或營業轉讓上,較重視雙方議定財產之價值,對於買家來說,是可以將原公司的債務切割開的,而在分割上,所分割的部分是包含營業,資產與負債的。 分割限定於公司法人 分割在企業併購法中明定為公司,但資產出售或營業轉讓,在公司法185條中並未限制於公司法人,所以如果您希望將資產或營業轉讓予自然人或是非營利組織,分割並不適用。 其次,如果公司希望將營業轉讓予數個獨立的公司,透過營業轉讓,則必須經過多次的股東會發起,才可以完成,但如果透過分割,則可以一次完成。 最後,分割與營業轉讓,在債務人通知與權限也有很大的差異,由於資產出售或是營業移轉不一定涉及到債務,所以法律亦沒有規定需個別通知債務人,但在分割時就有明確的定義。 至於分割公司的動機,除了分割後據以出售資產外,也可能是因為公司業務的獲利基礎與面對的成長機會不同,加上可能有新的戰略合作對象,因此將公司的部分業務切割以利後續合作洽談,以台灣大車隊分割台灣生活網為例(請見此文)。 以上簡要說明,希望可以幫助您。 您是併購買方,可以逛逛我們的案件,或是來電跟我們聊聊,有許多沒有上架的案件。 您如果是併購賣方,可以自行刊登(一年期免佣金)或是來電跟我們聊聊。 如果您是在考慮分割次要業務後出售公司,可以參考我們這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