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型式的法律定義

 

為何有時企業合併採用收購,有時又採用合併的架構?合併有何哪些形式與優點?在企業併購實務流程、併購成本上有何差異?如果目標公司處於虧損,其虧損可否納入認列?另如目標公司名下持有土地,土增稅又該怎麼認列判定?
 
文章目錄:
1.合併的優點
2.合併的類型:新設與吸收合併
3.流程差異:簡式與非對稱合併

 
合併的優點

為何企業要採取合併而非收購呢?在實務上,合併的架構有許多優點:
 
流程簡化

倘符合簡式合併或是非對稱合併時,可以減低合併的流程,

稅務減免

在某種層面上,企業併購法是鼓勵有盈利的公司併購仍虧損中的公司,不只其虧損可以為存續公司認列,倘符合租稅優惠,得免徵或緩課相關之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相關稅捐,降低合併成本。

尤其,當消滅公司下持有土地,可能因高額的土增稅難以處理時,透過合併後,其所持有土地移轉所產生的土增稅都可暫存不繳,這都是企業除了考量合併的策略性綜效外,可以多加考量的。

但怎麼判斷哪些狀況我們適合採用合併呢?首先我們看一下合併的類型。
 
合併的類型:新設合併與吸收合併

依公司是否另新設公司合併,或是消滅公司併入其中一家公司存續的形式,可以分為新設或吸收合併。

新設合併與吸收合併的定義
 
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意旨透過新成立公司,或是參與合併中的其中一家公司存續,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而此一新公司或是存續公司可以透過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與消滅公司的股份進行對價。

若依照公司法,透過新成立公司,既有公司消滅的情況稱為新設合併,而參與合併之公司整併至其中一家存續時,即是吸收合併。
 
流程差異:簡式與非對稱合併

依企業併購法,合併需招開股東會,並有發行股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有半數以上出席股東同意方能符合合併要件。

上述股東會的形式,對某些規模較大的公司並不容易,加以,企業併購法中亦有明定,股東可以於股東集會前書面表達異議,並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回其股份,這對公司的實務運作來說恐怕會有困難,因此,企業併購法亦有明定簡式合併與非對稱合併以簡化流程。在這兩類合併中,不需經過股東會同意,透過董事會同意即可決議


簡式合併

如依存續公司與消滅公司的關係,可以分為簡式合併與複式合併。
 
如同集團的母子公司合併,就是簡式合併,對應到流程,簡式合併可透過雙方的董事會決議。

非對稱合併

非對稱合併:如果消滅公司對比存續公司的規模較小時可透過雙方的董事會決議。

在企業併購法非對稱合併的定義是:

 
「如存續公司為了合併發行的新股,未超過原本已發行有表決權的20%時。」或是「如存續公司交付給消滅公司的現金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存續公司的2%。」

符合非對稱合併定義中,可以對依董事會決議即可以完成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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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企業併購法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