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法律定義-是否適用租稅優惠?

企業併購法中明定收購範圍的定義,希望藉租稅優惠、申請流程簡化、員工任用續聘的彈性,以利企業組織整併,但您知道當您併購一家公司的主要營業部門時,不見得可以適用收購優惠?
關於收購,為何要理解法律的定義呢?
因為如果公司的併購與收購符合企業併購法的定義的話,對於買賣雙方來說,具有三點優勢:
1.債務轉移流程的簡化,
2.既有員工任用續聘的商議彈性,
3.租稅優惠。
2.既有員工任用續聘的商議彈性,
3.租稅優惠。
所以如果併購的架構能符合法規,對企業更加有利。為了知道法律上怎麼定義,我們來一點硬一點的:
法律上怎麼定義「收購」?
依104年7月8號修正的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四款定義:收購指「公司依本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在此定義下,明定可以依「股份,現金與其他財產」作為收購對價的形式。
現金與其他財產的定義較能理解,但股份涉及現有股份,新股等的實務狀況,所以,股份又依照企業併購法第八條之定義,可以依「發行新股用於被收購」或是「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已發行之股份、營業或財產。」。
換句話說,公司除了現金或是其他財產作為收購對價形式外,也可以發新股來收購公司,而對被收購的目標公司而言,也可以透過發新股予收購公司,達成收購交易。
好了,我們知道了收購的定義以及對價形式。
但依據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四款的定義,「公司…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但這裡指的股份,營業或財產的範圍有沒有定義呢?
法律上怎麼定義「收購之範圍」?
所謂的範圍指的是, 你買了 或賣公司的那些「股份,營業或是財產」,買了多少以及買了哪樣的營業或財產,可以認為是收購或是被收購呢?
首先我們看一下,這個議題涉及的法律。
如果依照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四款定義,相關的法律有「企業併購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在這裡我們先不討論「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而先以「企業併購法」,「公司法」為主,看法律上怎麼定義「收購之範圍」:
依照「經濟部94年7月26日經商字第09402095620號」,所謂收購的定義限制在企業併購法第二章第二節或公司法第185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方式進行的收購,才符合其範圍定義。
根據前述的條文,我們整理了可納入收購範圍的可能形式:
1.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併購法第二章第二節第27條)
2.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公司法第185條)
3.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公司法第185條)
4.股份轉讓(併購法第二章第二節第29條)
2.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公司法第185條)
3.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公司法第185條)
4.股份轉讓(併購法第二章第二節第29條)
白話一點地說,如果您將買下或賣出整個公司的資產與負債等項目,即符合第1點概括承受或是概括讓與的定義。
但如果您要買或賣僅是某一個部門,那這就不符合前面的第一點概括承受或讓與。
而如果這個部門又並不是該公司的全部或是主要的營業或是財產時,第二點與第三點亦無法成立。
最後,如果被收購公司最後不會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時,第四點將無法適用。
不知道,各位是否有更了解了?
以上說明,如果您在併購過程中需要更詳細的法律諮詢,亦可聯繫本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