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股份轉換與股份交換

公司合併後,權利義務將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而股份轉讓之架構下,雖讓與公司的股份也須達百分之百,但公司間之權利義務仍獨立,或可透過新設控股公司之型態連結股份。股票交換之架構可以做為交叉持股,無需讓與百分之百股份,以達成取得少數股權的合作關係。
三者都可透過發新股作為對價,但須留意,股票轉讓架構下是用以取得目標公司既有百分之百股票,目標公司不得發行新股。
文章目錄:
1.法律定義:合併、股份轉換、股份交換
2.承擔之權利義務
3.流程與型式
1.法律定義:合併、股份轉換、股份交換
2.承擔之權利義務
3.流程與型式
法律定義:合併、股權轉換、股份交換
合併之定義:
依照企業併購法第4條定義,存續公司將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
股份轉換之定義:
依企業併購法中股份轉換定義,公司讓與全部股份予他公司,他公司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我們稱之為股份轉換。
至於股份交換,可見公司法第156條: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與「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公司法第156條對於股份交換是指:
欲取得其他公司的股份,原則上以現金為主,但例外情況亦可以其他形式如公司所需技術作為出資形式,亦可透過發新股方式作為對價。
承擔之權利義務
當公司在併購另一家公司時,如果將概括承受這公司的所有權利義務,則稱為合併。
而如果公司希望取得目標公司的既有股份,但不希望目標公司消滅,或希望新設一間公司,作為母子公司的控股型態,則可以採股份轉換的架構,在此架構中,兩公司僅是股份的連結,財產與債務與人事等並未融合。
而股份交換,較常作為公司間策略性取得少數股權的架構。
常發生在兩間公司更近一步合作的初期,公司仍彼此獨立存在,但僅以彼此交叉持股的形式達成策略性意圖,雙方亦沒有新設公司以作為控股型態時,在這個情況下,受讓股份的範圍可以是已發行股票,公司的長期投資或是新發行的股票(股票轉換中,既有公司無法以新發行股票受讓)。
流程與形式
當兩家公司決定合併時,一般合併須經由股東會決議,但企業併購法有明定所謂簡式合併與不對稱合併,可以由董事會決議即可,關於合併如果希望了解更多,可以參考我們其他文章。
當公司採股份轉換的架構時,原則上須經由董事會做成轉換契約或是轉換決議,再送股東會通過,並須於股東會前,將重要內容與相關事項製作為股東的公開文件,併同專家意見與開會結果交付給股東,而股東如不同意,具有股份收買請求權。如果是公開上市上櫃的公司將透過股份轉換私有化,應經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而在股份交換時依公司法156條,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
最後,三種形式適用的稅法亦有不同,如果您在考慮要採用哪一種架構較,建議應該透過專業會計團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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