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轉讓法律定義
您是有多家公司的家族企業,希望分割營業項目後再採家族控股管理嗎?或是您期望收購中小企業,但又擔心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夠透明,希望切割負債後收購?或是您單純想把營業項目賣出,但不想賣名下的地產?那您應該更進一步了解營業轉讓的定義。
營業轉讓或公司資產出售的模式,切割目標公司的負債,解決買方擔心目標公司之財務不透明風險,常見於中小企業的併購架構中,或是常出現在家族控股企業,採用營業轉讓的模式來管理家族的資產與持股。
而實務上亦有先透過分割,後再以股份對價的方式操作。
文章目錄:
1.營業轉讓或資產出售的動機
2.營業轉讓的定義
3.質量並重的定義方式
4.企業收購之程序
5.子公司的特例
6.實務作法
1.營業轉讓或資產出售的動機
2.營業轉讓的定義
3.質量並重的定義方式
4.企業收購之程序
5.子公司的特例
6.實務作法
營業轉讓或資產出售的動機
在沒有公開發行的中小企業中,常見因企業轉型,接班等問題,希望出售公司事業時,常見的問題是:
1.由於中小企業的財報較不透明,買方不希望承擔債務等未知的風險,或是;
2.由於企業資產連結不動產等資產,賣方不希望將不動產連動出售時,在此狀況下就難以透過股權出售的模式達到買賣,而會透過資產出售或是營業轉讓的架構。
營業轉讓的定義
首先要定義營業。營業是否包含財產也包含負債?
在民法中,營業權是財產權,但當我們在討論營業轉讓時所指的營業,應該解釋為:
為特定營業目的之具有組織性,整體性與功能性之財產,包含營業用的設備,財產物件與權利外,應該也包含客戶資料,營業秘密,銷售機會與其他經營資源。
依照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在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需股東會決議,雖然在概念上,資產出售並不難理解,但依公司法第185條的規定,在認定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會有較難清楚判斷的標準。
在嚴格的認定中,最高法院曾判定:
公司法第185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係指該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轉讓足以影響公司所營事業之不能成就者而言。
簡單說就是:如果所財產出售後,公司將無法營運者,就認為是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舉例, 如果將公司產品的商標轉讓給其他公司,這樣算是所謂的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嗎?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由於很難在當下判斷,該項資產出售後公司是否能繼續營運,所以這個定義造成判斷上的難題。
如果按照企業併購法第44條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之財產的定義為就較為明確。
轉讓營業:最近三年收入達各該年度全部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主要財產:讓與之財產達移轉時全部財產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主要財產:讓與之財產達移轉時全部財產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質量並重的定義方式
但有學者認為企業併購法第44條主要是針對租稅優惠的標準,不適合作為是否達成併購行為的依據,所以以目前實務最常用的是透過質量並重的做法:
1.讓與財產與營業佔讓與公司的總財產比例與營業額比例,
2.讓與財產之部分可以與讓與事業分離並視為獨立存在的經營單位,
3.讓與財產或營業具有相當重要性,
4.受讓公司取得讓與財產或事業後,經會增強其市場地位。
2.讓與財產之部分可以與讓與事業分離並視為獨立存在的經營單位,
3.讓與財產或營業具有相當重要性,
4.受讓公司取得讓與財產或事業後,經會增強其市場地位。
企業資產收購之程序
1. 提出董事會議案且須經特別決議。
2. 股東會特別決議
3. 反對股東有股份收買請求權
所以一旦所出售的資產或是營業項目,是會涉及到公司營運的,就可能必須經過股東會的決議。
子公司的特例
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當公司子公司收購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得排除公司法185條規定,可以直接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不需透過股東會決議。
這常見於許多家族企業的公司,舉例,如果公司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要收購公司的部分土地,並將該土地對價發行新股給母公司時,可以視為集團組織之調整,不需要經股東會同意。
實務做法
在有些家族控制董事會的公司希望企業資產出售或營業轉讓,但又不希望經由股東會,擔心股東會反對時,實務上,母公司很可能會先成立一家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再將企業的資產依照企業併購法中,對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資產僅視為組織調整的簡化流程,轉讓與該子公司,待該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資產後,再依此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將營業轉讓出去,這時候,資產與債務切割,對於買家來說,風險也較低,也可透過股份收購的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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