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o Biz INSIGHTS

我們提供最即時併購訊息,併購個案分析、私募資金動向與獨家產業分析

併購ABC

公司分割的五種類型

再決定公司要切割部分營業項目出售後,您知道該適用營業轉讓,或是視為非主要業務分割?這兩者又有何不同呢?   1. 分割適用於組織瘦身或是切割非主要業務予其他公司時的做法,受讓方通常可能是子公司。 2. 資產出售或營業轉讓的目的上是出售公司財產以取的現金,決定架構前,需了解分割與營業轉讓之不同。   文章目錄: 1.公司分割的法律定義 2.五種公司分割方式 3.分割與資產出售或營業轉讓有何不同   公司分割的法律定義 企業併購法第4條有清楚的定義:指公司將獨立營運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予既有或新設之公司,而受讓公司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支應。   五種公司分割方式 1.大陸型分割 公司分割並轉予他公司後,取得之他公司之股份直接分配給原公司股東。 2.股份消除型分割 公司將取得之他公司股份,分配予原股東,但因公司分割需減資,原股東再將他公司之股份交還給公司,換取公司減資後之股份。 3. 消滅型分割 公司將取得他公司股份分配給原股東,原股東繳回公司之股份後公司註銷全部股份,公司消失。 4.比例型分割 公司取得他公司股份後,保留部分,其於按照比例分配給原股東。 5.非比例型分割 公司取得他公司股份後,不管有沒有保留,都非按照比例分配給股東。   分割與資產出售/營業轉讓有何不同? 分割包含負債、營業轉讓與資產出售可將債務切割 首先,在目的上分割通常是企業分割非主要業務,專注在核心業務的方式,並可以達到公司專業化經營的效果,但資產出售或營業轉讓,在目的上較重視處分財產或營業取得現金,所以,在資產出售或營業轉讓上,較重視雙方議定財產之價值,對於買家來說,是可以將原公司的債務切割開的,而在分割上,所分割的部分是包含營業,資產與負債的。 分割限定於公司法人 分割在企業併購法中明定為公司,但資產出售或營業轉讓,在公司法185條中並未限制於公司法人,所以如果您希望將資產或營業轉讓予自然人或是非營利組織,分割並不適用。 其次,如果公司希望將營業轉讓予數個獨立的公司,透過營業轉讓,則必須經過多次的股東會發起,才可以完成,但如果透過分割,則可以一次完成。 最後,分割與營業轉讓,在債務人通知與權限也有很大的差異,由於資產出售或是營業移轉不一定涉及到債務,所以法律亦沒有規定需個別通知債務人,但在分割時就有明確的定義。 至於分割公司的動機,除了分割後據以出售資產外,也可能是因為公司業務的獲利基礎與面對的成長機會不同,加上可能有新的戰略合作對象,因此將公司的部分業務切割以利後續合作洽談,以台灣大車隊分割台灣生活網為例(請見此文)。 以上簡要說明,希望可以幫助您。   您是併購買方,可以逛逛我們的案件,或是來電跟我們聊聊,有許多沒有上架的案件。 您如果是併購賣方,可以自行刊登(一年期免佣金)或是來電跟我們聊聊。 如果您是在考慮分割次要業務後出售公司,可以參考我們這系列文章。  

#公司分割#併購ABC#

併購ABC

營業轉讓法律定義

  您是有多家公司的家族企業,希望分割營業項目後再採家族控股管理嗎?或是您期望收購中小企業,但又擔心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夠透明,希望切割負債後收購?或是您單純想把營業項目賣出,但不想賣名下的地產?那您應該更進一步了解營業轉讓的定義。   營業轉讓或公司資產出售的模式,切割目標公司的負債,解決買方擔心目標公司之財務不透明風險,常見於中小企業的併購架構中,或是常出現在家族控股企業,採用營業轉讓的模式來管理家族的資產與持股。 而實務上亦有先透過分割,後再以股份對價的方式操作。   文章目錄: 1.營業轉讓或資產出售的動機 2.營業轉讓的定義 3.質量並重的定義方式 4.企業收購之程序 5.子公司的特例 6.實務作法   營業轉讓或資產出售的動機 在沒有公開發行的中小企業中,常見因企業轉型,接班等問題,希望出售公司事業時,常見的問題是: 1.由於中小企業的財報較不透明,買方不希望承擔債務等未知的風險,或是; 2.由於企業資產連結不動產等資產,賣方不希望將不動產連動出售時,在此狀況下就難以透過股權出售的模式達到買賣,而會透過資產出售或是營業轉讓的架構。   營業轉讓的定義 首先要定義營業。營業是否包含財產也包含負債? 在民法中,營業權是財產權,但當我們在討論營業轉讓時所指的營業,應該解釋為:   為特定營業目的之具有組織性,整體性與功能性之財產,包含營業用的設備,財產物件與權利外,應該也包含客戶資料,營業秘密,銷售機會與其他經營資源。 依照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在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需股東會決議,雖然在概念上,資產出售並不難理解,但依公司法第185條的規定,在認定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會有較難清楚判斷的標準。 在嚴格的認定中,最高法院曾判定:   公司法第185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係指該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轉讓足以影響公司所營事業之不能成就者而言。 簡單說就是:如果所財產出售後,公司將無法營運者,就認為是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舉例, 如果將公司產品的商標轉讓給其他公司,這樣算是所謂的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嗎?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由於很難在當下判斷,該項資產出售後公司是否能繼續營運,所以這個定義造成判斷上的難題。 如果按照企業併購法第44條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之財產的定義為就較為明確。   轉讓營業:最近三年收入達各該年度全部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主要財產:讓與之財產達移轉時全部財產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質量並重的定義方式 但有學者認為企業併購法第44條主要是針對租稅優惠的標準,不適合作為是否達成併購行為的依據,所以以目前實務最常用的是透過質量並重的做法:   1.讓與財產與營業佔讓與公司的總財產比例與營業額比例, 2.讓與財產之部分可以與讓與事業分離並視為獨立存在的經營單位, 3.讓與財產或營業具有相當重要性, 4.受讓公司取得讓與財產或事業後,經會增強其市場地位。   企業資產收購之程序 1. 提出董事會議案且須經特別決議。 2. 股東會特別決議 3. 反對股東有股份收買請求權 所以一旦所出售的資產或是營業項目,是會涉及到公司營運的,就可能必須經過股東會的決議。   子公司的特例 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當公司子公司收購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得排除公司法185條規定,可以直接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不需透過股東會決議。 這常見於許多家族企業的公司,舉例,如果公司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要收購公司的部分土地,並將該土地對價發行新股給母公司時,可以視為集團組織之調整,不需要經股東會同意。   實務做法 在有些家族控制董事會的公司希望企業資產出售或營業轉讓,但又不希望經由股東會,擔心股東會反對時,實務上,母公司很可能會先成立一家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再將企業的資產依照企業併購法中,對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資產僅視為組織調整的簡化流程,轉讓與該子公司,待該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資產後,再依此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將營業轉讓出去,這時候,資產與債務切割,對於買家來說,風險也較低,也可透過股份收購的方式取得。 以上說明,你是否頭昏眼花了呢,如果您有相關的議題,建議可以找專業的團隊進行諮詢,或是可以參考我們這系列文章。  

#營業轉讓#資產出售#切割負債#併購ABC

併購ABC

合併,股份轉換與股份交換

  公司合併後,權利義務將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而股份轉讓之架構下,雖讓與公司的股份也須達百分之百,但公司間之權利義務仍獨立,或可透過新設控股公司之型態連結股份。股票交換之架構可以做為交叉持股,無需讓與百分之百股份,以達成取得少數股權的合作關係。 三者都可透過發新股作為對價,但須留意,股票轉讓架構下是用以取得目標公司既有百分之百股票,目標公司不得發行新股。   文章目錄: 1.法律定義:合併、股份轉換、股份交換 2.承擔之權利義務 3.流程與型式   法律定義:合併、股權轉換、股份交換 合併之定義:   依照企業併購法第4條定義,存續公司將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 股份轉換之定義:   依企業併購法中股份轉換定義,公司讓與全部股份予他公司,他公司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我們稱之為股份轉換。 至於股份交換,可見公司法第156條: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與「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公司法第156條對於股份交換是指:   欲取得其他公司的股份,原則上以現金為主,但例外情況亦可以其他形式如公司所需技術作為出資形式,亦可透過發新股方式作為對價。   承擔之權利義務 當公司在併購另一家公司時,如果將概括承受這公司的所有權利義務,則稱為合併。 而如果公司希望取得目標公司的既有股份,但不希望目標公司消滅,或希望新設一間公司,作為母子公司的控股型態,則可以採股份轉換的架構,在此架構中,兩公司僅是股份的連結,財產與債務與人事等並未融合。 而股份交換,較常作為公司間策略性取得少數股權的架構。 常發生在兩間公司更近一步合作的初期,公司仍彼此獨立存在,但僅以彼此交叉持股的形式達成策略性意圖,雙方亦沒有新設公司以作為控股型態時,在這個情況下,受讓股份的範圍可以是已發行股票,公司的長期投資或是新發行的股票(股票轉換中,既有公司無法以新發行股票受讓)。   流程與形式 當兩家公司決定合併時,一般合併須經由股東會決議,但企業併購法有明定所謂簡式合併與不對稱合併,可以由董事會決議即可,關於合併如果希望了解更多,可以參考我們其他文章。 當公司採股份轉換的架構時,原則上須經由董事會做成轉換契約或是轉換決議,再送股東會通過,並須於股東會前,將重要內容與相關事項製作為股東的公開文件,併同專家意見與開會結果交付給股東,而股東如不同意,具有股份收買請求權。如果是公開上市上櫃的公司將透過股份轉換私有化,應經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而在股份交換時依公司法156條,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 最後,三種形式適用的稅法亦有不同,如果您在考慮要採用哪一種架構較,建議應該透過專業會計團隊評估。 以上說明,如果您在併購過程中需要更詳細的諮詢,亦可聯繫本團隊。

#合併#控股公司#策略聯盟#

併購ABC

合併型式的法律定義

  為何有時企業合併採用收購,有時又採用合併的架構?合併有何哪些形式與優點?在企業併購實務流程、併購成本上有何差異?如果目標公司處於虧損,其虧損可否納入認列?另如目標公司名下持有土地,土增稅又該怎麼認列判定?   文章目錄: 1.合併的優點 2.合併的類型:新設與吸收合併 3.流程差異:簡式與非對稱合併   合併的優點 為何企業要採取合併而非收購呢?在實務上,合併的架構有許多優點:   流程簡化 倘符合簡式合併或是非對稱合併時,可以減低合併的流程, 稅務減免 在某種層面上,企業併購法是鼓勵有盈利的公司併購仍虧損中的公司,不只其虧損可以為存續公司認列,倘符合租稅優惠,得免徵或緩課相關之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相關稅捐,降低合併成本。 尤其,當消滅公司下持有土地,可能因高額的土增稅難以處理時,透過合併後,其所持有土地移轉所產生的土增稅都可暫存不繳,這都是企業除了考量合併的策略性綜效外,可以多加考量的。 但怎麼判斷哪些狀況我們適合採用合併呢?首先我們看一下合併的類型。   合併的類型:新設合併與吸收合併 依公司是否另新設公司合併,或是消滅公司併入其中一家公司存續的形式,可以分為新設或吸收合併。 新設合併與吸收合併的定義   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意旨透過新成立公司,或是參與合併中的其中一家公司存續,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而此一新公司或是存續公司可以透過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與消滅公司的股份進行對價。 若依照公司法,透過新成立公司,既有公司消滅的情況稱為新設合併,而參與合併之公司整併至其中一家存續時,即是吸收合併。   流程差異:簡式與非對稱合併 依企業併購法,合併需招開股東會,並有發行股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有半數以上出席股東同意方能符合合併要件。 上述股東會的形式,對某些規模較大的公司並不容易,加以,企業併購法中亦有明定,股東可以於股東集會前書面表達異議,並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回其股份,這對公司的實務運作來說恐怕會有困難,因此,企業併購法亦有明定簡式合併與非對稱合併以簡化流程。在這兩類合併中,不需經過股東會同意,透過董事會同意即可決議。 簡式合併 如依存續公司與消滅公司的關係,可以分為簡式合併與複式合併。   如同集團的母子公司合併,就是簡式合併,對應到流程,簡式合併可透過雙方的董事會決議。 非對稱合併 非對稱合併:如果消滅公司對比存續公司的規模較小時可透過雙方的董事會決議。 在企業併購法非對稱合併的定義是:   「如存續公司為了合併發行的新股,未超過原本已發行有表決權的20%時。」或是「如存續公司交付給消滅公司的現金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存續公司的2%。」 符合非對稱合併定義中,可以對依董事會決議即可以完成流程。 以上說明,如果您在併購過程中需要更詳細的法律諮詢,亦可聯繫本團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考資料: 企業併購法 公司法    

#簡式合併#不對稱合併#新設合併#吸收合併

併購ABC

收購法律定義-是否適用租稅優惠?

企業併購法中明定收購範圍的定義,希望藉租稅優惠、申請流程簡化、員工任用續聘的彈性,以利企業組織整併,但您知道當您併購一家公司的主要營業部門時,不見得可以適用收購優惠?   關於收購,為何要理解法律的定義呢? 因為如果公司的併購與收購符合企業併購法的定義的話,對於買賣雙方來說,具有三點優勢:   1.債務轉移流程的簡化, 2.既有員工任用續聘的商議彈性, 3.租稅優惠。 所以如果併購的架構能符合法規,對企業更加有利。為了知道法律上怎麼定義,我們來一點硬一點的: 法律上怎麼定義「收購」?   依104年7月8號修正的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四款定義:收購指「公司依本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在此定義下,明定可以依「股份,現金與其他財產」作為收購對價的形式。 現金與其他財產的定義較能理解,但股份涉及現有股份,新股等的實務狀況,所以,股份又依照企業併購法第八條之定義,可以依「發行新股用於被收購」或是「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已發行之股份、營業或財產。」。 換句話說,公司除了現金或是其他財產作為收購對價形式外,也可以發新股來收購公司,而對被收購的目標公司而言,也可以透過發新股予收購公司,達成收購交易。 好了,我們知道了收購的定義以及對價形式。 但依據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四款的定義,「公司…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但這裡指的股份,營業或財產的範圍有沒有定義呢? 法律上怎麼定義「收購之範圍」? 所謂的範圍指的是, 你買了 或賣公司的那些「股份,營業或是財產」,買了多少以及買了哪樣的營業或財產,可以認為是收購或是被收購呢? 首先我們看一下,這個議題涉及的法律。 如果依照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四款定義,相關的法律有「企業併購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在這裡我們先不討論「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而先以「企業併購法」,「公司法」為主,看法律上怎麼定義「收購之範圍」: 依照「經濟部94年7月26日經商字第09402095620號」,所謂收購的定義限制在企業併購法第二章第二節或公司法第185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方式進行的收購,才符合其範圍定義。 根據前述的條文,我們整理了可納入收購範圍的可能形式:   1.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併購法第二章第二節第27條) 2.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公司法第185條) 3.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公司法第185條) 4.股份轉讓(併購法第二章第二節第29條) 白話一點地說,如果您將買下或賣出整個公司的資產與負債等項目,即符合第1點概括承受或是概括讓與的定義。 但如果您要買或賣僅是某一個部門,那這就不符合前面的第一點概括承受或讓與。 而如果這個部門又並不是該公司的全部或是主要的營業或是財產時,第二點與第三點亦無法成立。 最後,如果被收購公司最後不會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時,第四點將無法適用。 不知道,各位是否有更了解了?   以上說明,如果您在併購過程中需要更詳細的法律諮詢,亦可聯繫本團隊。  

#收購#法律#稅#

併購ABC

併購案例:超市與超商的併購歷史

不知道你有沒有發現,大約十幾年前,零售業還是壁壘分明的,那時候比較常見的超市,楓康,惠陽,丸久,喜美,熊威,裕毛屋,省錢超市,許多的超市品牌,但現在你還能找到哪些呢? 就讓我們試著回顧超商的發展史,也看看到底發生了多少併購的案例吧。 對比超商以快速展店拓展市場 對比當時許多的超市/量販店的品牌,提供一樣的商品與服務,在超商的部分,7-11獨霸超商市場,全家在後追趕,除此還有OK,萊爾富等品牌也是眾家爭鳴,但那時是超商零售業的成長期。 由於超商不像量販店,量販店單店的胃納腹地大,建置成本亦高,很難像當時的超商追求展店數,所以當時,大家講的是7-11又開了幾家店,在哪些偏遠的地方也有了7-11。 另外,自1990年代後期,超商開始供應熟食後,至2001年超商鮮食營業額已經150億元,加上低溫物流等,對當時的超商來說,除了展店外,在跨界銷售與物流上都還有很多的成長機會。 超市/量販店以收購佔領市場 反觀當時的超市,家數多,但提供的服務卻較為雷同,加上量販店彼此的競爭也大,一個地區很難容納太多的量販店系統,所以同業開始透過收購以達到成長。   2003年頂好收購惠陽超市,隔年收購了全日清,而全聯自成立以來,更是收購了善美的超市、台北農產運銷、楊聯社、松青超市、全買超市等,而就在2020年家樂福也收購頂好與Jasons。 而超商之間,由於那段期間超商領域的服務項目不斷擴充,重點仍在追求店面與服務項目的成長率,一直到2007年時,超商的市場才出現收購案(全家才併購泰山旗下的超商”福客來”)。 超市跨品牌整合:松青與丸久的合併案例 除了收購,在2004年時,味全將旗下的松青與丸久直接合併,味全先是在合併前整合了兩家超市的帳務與供應系統,而後以1股松青換1.88股丸久的比例完成合併。 少數股權交叉持股:大買家與大潤發 1997年時大買家與大潤發透過交叉持股方式,以取得少數股權達到聯合採購的合作模式,而至今大買家在台中仍然持續營運,也因取得聯合採購的成本優勢,開始發展數位通路,並沒有消失。 策略聯盟與資產收購:家樂福案例 家樂福是外商還是台灣的廠商呢?其實家樂福的母公司是法國的零售集團Carrefour,在1987年時為進入台灣市場,與統一集團策略聯盟,合資成立在台灣的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一直發展至今。 而近年由於超商與超市的分界逐漸打破,我們可以看到有些社區開始有較小型的超市,以及超商跨界進駐,開始有更大的展售空間,越來越難分辨中小超市與超商的界線,所以家樂福也走出量販店的模式,2019年收購了台糖的3間台糖健康超市,就是發展中小型超市的模式,而這對台糖來說,就是出售了他們的超市業務。 看完是不是也發現,商業的收購其實默默在我們街頭巷尾發生著,希望這些案例也可以讓你對商業併購更有興趣。   以上說明,如果您在併購過程中需要更詳細的法律諮詢,亦可聯繫本團隊。  

#併購案例,超商併購

併購ABC

併購=公司買賣?七種公司買賣形式

  併購總是離大家很遠嗎?身為服務中小企業併購多年的從業人員來說,併購比大家想的更近,不一定是身家數百億的大老闆,高上大的投資銀行、神秘的創投、私募基金,或是新技術可以改變世界的科學家需要了解的事情,我們身邊商業的演變、副業的選擇,許多都與併購有關。 今天讓B-Go團隊試著用簡單一點的例子,說明併購的七種形式。如果您是併購賣方,正在思考您出售公司股權的架構,也可以參考我們這篇文章<公司買賣前要知道的3種架構-併購賣方必看-完全退場、經營權出售以及策略性出售股權>。或是您正希望出售公司,但不曉得如何進行,亦可以參考<賣公司前怎麼準備?出售公司前最重要5件事>,又或者,您已經有併購標的或是併購買方,不清楚併購過程的術語,可以參考我們的併購術語學堂。併購賣方不曉得併購過程怎麼保護自己,是併購買方表達意願就要配合提供財務、客戶資料嗎?可以參考我們的文章、。再更有興趣,我們歡迎您打來與我們聊聊,或是逛逛我們平台上其他的出售公司。     常見的併購類型指的是: 收購(Acquisition) 合併(Merger) 股份轉換(Share Swap) 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 取得少數股權(Minority Stake) 資產出售(Asset Sale)或稱營業轉讓 分割(Divestiture) 讓我們一一說明這七種形式: 收購(Acquisition) A公司買B公司,可能整個買下,也可能只買最主要的財產,股份與營業。 合併(Merger) A公司與B公司整併為一個公司,可能是以A或B其中一家為存續公司(吸收合併),也可能另外整合成一家Z公司(新設合併),但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 當然,也可能是兩間以上公司參與合併,但最終都只會合併為一家公司。 股份轉換(Share Swap) A公司希望取得B公司完全控制權,A公司買下B公司全部既有股份,但B公司仍然存在,或是新設一間公司使之存在母子公司控股的型態,在此架構中,AB公司僅是股份的連結,但財產,債務與人事等都是分開的。 這類的控股公司常常出現在家族企業中,家族企業為避免股權分散予與家族紛爭,常使用股權交換方式,並成立一家閉鎖型的控股公司達到傳承的目的。 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 策略聯盟依照參與者策略性意圖與目標有不同的模式,有些不涉及股權交換,但如涉及股權交換者即為併購的一種。 簡單說明:當AB公司各自出資以成立一家新公司,或是A公司入股B公司但並沒有取得既有全部股份。 取得少數股權(Minority Stake) 常見的形式是換股:A公司與B公司進行換股(Share exchange),所謂換股指的是,A公司發行新股或以現有股東之股份交換B公司的股份,自此AB公司交叉持股,但仍各自承擔原公司的權利義務。 資產出售與收購(Asset Sale and acquisition)或稱營業轉讓 企業可能因為退出市場,轉型或組織調整需求,將主要部分的營業財產轉讓,並取得資金或其他公司的股權。 簡單說,當A公司將其所主要經營的業務與營業財產賣給B時,就是所謂資產出售與收購,或是營業轉讓,而這裡的B,並不限於法人,亦可能是自然人。 在這架構下,B可僅取得他們所需要的A公司營業財產,而不需要承受其他不需要的財產與負債,亦可解決當財報透明度較低時的不確定風險,而A公司亦可透過售出資產完成已取得資金並完成轉型。 缺點是涉及資產之買賣時,交易複雜度與時間可能較股權收購更高,也有勞動契約轉換的問題,會衍生較高的交易成本。   分割(Divestiture) 當A公司將其公司一部分獨立營運業務切割,包含該業務權利與義務轉讓給既有公司B或新設之公司(不限於一間)。 這類的模式最常見於公司在集團化的過程,公司可能透過分割達到組織重整,組織瘦身,或切割非核心業務出售的情況,但也常常見到,公司在收購了某公司後,由於未達預期的綜效,又分割出售。 如果您併購賣方,在考慮賣公司,可以參考我們這系列買賣公司的文章。 如果您對併購其他術語有疑慮,可以參考我們的併購術語學堂: <公開收購要約(TOB)是什麽?> <管理層併購(MBO)是什麽?>   您是併購買方,可以逛逛我們的案件,或是來電跟我們聊聊,有許多沒有上架的案件。 您如果是併購賣方,可以自行刊登(一年期免佣金)或是來電跟我們聊聊,我們亦有委託代理服務。

#併購ABC

投資市場

美國再生能源政策

美國與中國在碳排放總量上合計加總接近世界的一半。歐巴馬時期曾承諾要在2025年前減少溫室氣體26~28%,並願意在財務上提供30億美元,幫助落後國家達成減碳目標,但在歐巴馬卸任後,川普領導的聯邦政府推翻前政府因應氣候變遷的政策,並於2019年退出巴黎協議。 川普不願支持氣候變遷的相關政策,使得在這段時間的美國,大多是由州政府推動因應氣候變遷的政策,例如加州、紐約等在汽車排放、碳定價上的政策,以及許多的民間組織,有時你不得不佩服美國民間的力量,在許多著名的大學如Duke等,都有成立因應氣候變遷的研究小組與智庫,並對未來的政府提出相關的建議。 大選後拜登組成的準內閣顯示了他將因應氣候變遷視為最重要的任務,而在2020年12月22日美國國會通過9,000億美元的紓困法案之際,較少被台灣媒體提及的是,在這份5000多頁的紓困法案中,也包含了太陽能、風能在內稅務減免延長,以及美國國會近13年以來首次以調整能源政策的方式支持因應氣候變遷,我們可以將之視為美國國會兩黨在未來氣候變遷、再生能源的支持上很有可能達成共識。   美國的再生能源政策 在2020大選結束,拜登即將於2021年1月接任總統,與川普最大的不同是,拜登在選前便已定調,重新將氣候變遷作為最重要施政方針並希望2050年前達到0碳排,預估到2035年前支應氣候變遷的預算高達2兆美元,其在選前提出的政策包含: 拜登選前有關氣候變遷、再生能源的政策 1. 對石油/天然氣營運商制定更高的甲烷污染限制,禁止繼續在公共土地上提供石油/天然氣廠商新的租賃契約,並對輕型、中型的新銷售汽車制定規範確保達到0碳排的目標,這個政策完全推翻川普基於能源自主的理由,對石油/天然生產商較為寬鬆的態度。 2.預計在10年內投資4,000億美元用於再生能源與創新。 3.2035年將美國建築庫存的碳足跡減少50%,並結合家電電氣化,為工業用的現場提供再生能源的發電方案。 4.預期在2030年前部署超過500,000個新的公共充電站 可以觀察,拜登希望透過擴大公部門的投資,加速再生能源發展,但由於選後的美國國會,很可能落入兩黨分治,大型的公共建設預算恐怕在國會將有共和黨的阻饒,即使兩黨在綠色轉型的議題上的意見一致,但倘若2021年的經濟復甦加快,對共和黨來說,優先的議題恐怕是政府的債務而非需要大筆資金的公共建設。 另外,我們可以觀察拜登的準內閣人選,來作為未來執行再生能源政策時的參考:   拜登與再生能源、氣候變遷有關的準內閣人選  能源部 Jennifer Granholm   12/19時拜登任命Jennifer Granholm為能源部長。 今年11/7時,Jennifer Granholm在The Detroit News發表了一篇社論(Link),在這篇文章中強力支持以低碳經濟推動經濟復甦,並支持政策激勵,尤其是針對密西根的汽車產業,在電動車越來越多的情況下,需要政策制定者以更大的支持幫助他們綠色轉型,並協助供應更多的就業人口從事清潔能源相關的工作。 這一點呼應Jennifer Granholm這位前密西根的州長,在2008年時在密西根州推動一項組合性的法案,提供產業誘因並要求在2015時,密西根州的10%的能源需要來自再生能源,請注意,Jennifer Granholm在2008年提出此法案時,正巧也是經濟上遇到金融海嘯重挫之際,所以她會支持以清潔能源作為經濟復甦的手段並不令人意外。 但在美國,能源部長統籌的項目很大一部分是針對國防議題,究竟Jennifer Granholm是否能複製其在密西根的經驗,仍有賴觀察。   環境保護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 Michael Regan   EPA的職責是確保美國的人民擁有乾淨的空氣、水與土地,並須監督、通過對有害污染物的國家標準,包含監管汽車、卡車、油氣井、工業設施與發電廠的污染,未來將另外負責訂定美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目前Michael Regan是北卡羅來納州環境保護部門的主管,並在任職期間推出北卡羅納州的減碳計畫,包含在十年內減少70%北卡羅來納州發電廠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可以預期在Trump任職期間放寬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家用電的效能標準都將會重新調整,對於石化的能源業者來說,將會加速使用低污染、低排放的技術。   環境質量委員會(Council on Environment Quality, CEQ) :Brenda Mallory   這是總統辦公室的一個部門,作為聯邦政府制定環境政策的幕後角色,並負責監督所有主要基礎建設的環境評估,其中包含石油的管線。 Brenda Mallory是一個針對環境議題的律師,目前是南部環境法律中心(Southern Environmental Law Center)監管政策的負責人,同時,Brenda Mallory也是杜克大學Nicholas Institute邀集提供未來白宮因應氣候變遷政策建議Climate 21的專家之一(可見Link) 國家氣候協調員(Domestic Climate Coordinator):Gina McCarthy 國家氣候協調員的工作是負責協調國會與聯邦機構之間有關氣候議題的行動方案。 Gina McCarthy是前歐巴馬政府環境保護署的負責人,目前Gina McCarrthy是Natural Resource Defense Council(NRDC)的CEO,這個機構針對氣候議題,起訴Trump政府超過100次,她是相當激進的環境保護人士。     12/22首次國會能源政策討論 拜登在12/19公布以上的準內閣名單後,直接宣示對抗氣候變遷的決心,12/22美國國會第116次會期通過新一輪9,000億美元的財政刺激方案,但除了因應疫情的措施外,其中也包含因應氣候變遷的政策。 這次通過的法案被視為是在布希之後,國會首次基於因應氣候變遷的原因修正能源法案,而且更重要的是這件事發生在川普的任期內,我們認為這是兩黨對於未來政府投資綠色能源轉型作為經濟復甦政策手段的重要共識,其中ITC與PTC的延長,更造成這段時間美國太陽能股的大漲。 有關這個法案,我們整理重點如下:   再生能源研發計畫 未來五年將授權350億美元將用於再生能源的研發,包含10億美元用於研發適用於風電與太陽能的儲能科技,15億美元用於新太陽能技術的示範使用,21億美元用於先進的核能技術,4.5億美元用於環境減碳的技術,以及其他的包裹政策,包含40億美元在太陽能、風能、氫能與地熱發電的研發,17億美元用於協助低收入家庭安裝再生能源的補助,26億美元用於能源部的永續運輸計畫、5億美元用於減少工業排放的研究,另外亦有安排29億美元用於提供前期新創能源的投資,以及數十億美元將用於研發碳捕抓與封存的技術。 延長風電發電設備的生產稅收抵免(Production Tax Credit, PTC) 美國聯邦政府對風電的生產稅抵免從2014年起逐年遞減,原訂2019年後所興建的風場將不提供生產稅收抵免的優惠,所以美國業者在2019年積極興建風場,當年就新增了12.7GW,而再延期一年後,此次國會在延長一年,2022/1/1前開始興建的風場都仍能享有部分稅務的優惠,而後逐年減少。 延長發電設備的投資稅務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 ITC):這項抵免適用於太陽能設備、燃料電池、小型風電計畫、小型渦輪機以及電力系統,原訂在2020/1前興建的太陽能設備抵免比例為30%,接著逐年降為2020年的26%、2021年的22%,直到2022年的10%。本次延長保留26%直到2023年1月1日。 離岸風電的投資稅務減免(Offshore Wind Tax Credits) 直得留意的是本次針對2026年1月1日前開始建設的離岸風電,允許其投資稅務抵免比例可以維持在30%。 碳捕獲與封存稅務抵免(Carbon Sequestration Tax Credit) 碳捕獲、封存主要是針對既有的石油與電力廠,可以透過碳封存技術減少二氧化碳的流通,原訂每公噸50美元的地質封存抵免額度將於2023年到期,而此次修正延長至2025年底,換句話說,只要此項設備或技術的建設早於2026年1月1日都能適用。 其他包含許多商用建築中使用高能源效率技術者,每平方英尺減收稅務1.8美元,燃料電池(氫燃料)之機車與汽車、生物燃料生產商的抵免額度,並減少氫氟碳化合物(HFC)的使用:HFC是常用於空調或冰箱的化合物,再造成全球暖化的破壞中,較二氧化碳更高,本次法案要求未來15年內,HFC的生產與消費必須減少85%。   12/22的法案中有關氣候變遷的法案,我們認為相當重要,不只是在氣候變遷相關的政策上,提前與川普一貫的主張切割,也提前顯示兩黨在此一議題的共識,也讓拜登在交接後貫徹選前諸多重大能源相關的基礎建設,有更多的期待。 另外,在2021年值得關注的是,美國聯邦是否會介入碳定價的制定,雖然美國政府早在布希時期就已開始進行碳定價與成本的估算,但聯邦政府一直沒有推出相關的政策,目前在美國有11個州已經頒布實施碳定價,分別是西岸的加州、東北岸的另外十個州(包含Connecticut, Delaware, Maine, Maryland, Massachusetts, New Hampshire, New Jersey 與New York等組成RGGI的聯盟)。 對比歐盟即將在2021年提出碳邊境稅,美國聯邦在探定價上落後許多,但碳定價是會影響一般民生的生活成本的,Biden在兩黨分治的政治僵局是否有能力推出此一法案?如果沒有,在歐盟預計2022年實施碳邊境稅時,該如何因應?這非常直得關心。 2021年11月聯合國即將舉辦氣候變遷大會巴黎氣候協定會議(Glasgow COP),我們認為拜登有充足的時間,在11月前提出中長期的計畫,而進一步在11月時對全世界宣告,與中國是否進一步在氣候變遷的議題上合作?全世界有沒有能力放下地緣政治的競爭,在氣候變遷的議題上達成共識?倘是,則再生能源產業無疑將是中長期的綠色轉型計畫,不只國家,包含企業、投資人都將展開新的競逐。   By B-Go情報團隊-如需引用轉載請來信  

#再生能源#電動車

投資市場

歐盟再生能源政策

歐盟是發展再生能源最積極的國家之一,早自2009年歐盟就已通過氣候與能源案,原訂在2020年時再生能源需達到最終能源消費的20%,較1990年減少20%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爾後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目標不斷提高,2011年時的目標是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減少80~90%,2014年歐盟公布<2030年氣候與能源政策綱要>的草案後,提出溫室氣體2030年須較1990年減少40%,再生能源提升為27%。 今年疫情期間,投資在再生能源產業視為經濟復甦的手段之一,更提出要於2030年減碳55%,2050年達到碳中和的目標。 歐盟為因應未來綠色轉型的目標,提出一系列的投資計畫,B-Go團隊分別整理其Green Deal與今年提出的經濟復甦計畫中有關綠色轉型的部分,希望能更進一步理解產業的方向。   European Green Deal 歐盟將有關因應氣候變遷的政策列為行動方案Green Deal,這可以視為歐盟在能源轉型政策架構下的具體行動,自2019年European Green Deal通過後,B-Go團隊便持續追蹤,我們依照再生能源的種類簡要說明: 氫能 歐盟議會在Next Generation EU計畫中,將氫能列為投資的優先項目,其行動方案具體為: 2020~2024年-預期投資50~90億歐元,安裝6GW的再生氫氣電解槽,並生產100萬公噸的再生氫氣。 2025~2030年-氫氣需成為電力網絡設備中的一環,計劃生產1,000萬公噸的再生氫氣,並投資260~440億歐元安裝40GW的再生氫氣電解槽。 2030年後-預期將在難以減碳的基礎設施中大規模地應用。 減少甲烷排放 除了二氧化碳外,溫室氣體也受到甲烷排放的影響,現有人為甲烷佔全球排放的59%,大多是來自農業、化石燃料與能源。歐盟預期在2030年時減少人為甲烷排放量29%,在今年10/14時正式發佈減少甲烷排放的計畫(Link),其中涉及追蹤能源部門甲烷的排放等。 離岸再生能源 歐盟國家不管在市場或是技術上,一向是風力發電的領先者,預估自今年到2050年希望吸引8,000億歐元的投資,挹注在離岸風電的項目,包含研發、技術與建設,根據估計,約三分之二得資金將用於資助相關的電網基礎設施,三分之一用於離岸發電的項目。今年11/19時發布(Link),其中包含離岸風電的目標:2030目標是60 G.W的離岸風電,2050時達到300 GW,另外也提出了潮汐發電的中長期目標(如下圖5)。     另外,為了發展離岸的再生能源,歐盟在Green Deal中特別提出三點: 整合歐盟海界:由於歐盟轄下包含地中海、黑海等區域是跨邊境的,歐盟尋求了跨境的合作方式,提出新的離岸風電與供電網路的模式,整合歐盟的海上界線,以及離岸風電港口的基礎建設。 發展泛歐盟體系的離岸風電供應鏈,並將投資在離岸風電的技術,以維持歐盟領先的地位,並加強協助特定產業的勞動力增加風力發電的技能。一方面解決經濟結構轉型失業的問題。 投資整合:歐盟致力於減少投資的不確定性、簡化投資方式、通過在Invest EU內部的混合機制,促進跨界合作項目的發展,連結民營與公部門投資離岸風電項目的方式,並讓沒有海岸線的會員國可以透過資金挹注、投資取得收益的方式參與離岸再生能源的策略。 歐盟的<經濟復甦計畫>   歐盟在今年5月與9月正式所提出2021年「可持續的成長策略」(Link)中提出復甦計畫(Recovery and Resilience Plans),其中特別強調數位化與綠色轉型(Green Transition)。 在綠色轉型的部分,疫情恢復的前幾年將會挹注超過6,725億歐元的貸款與財務支持,透過產業鍊的綠色轉型與數位化來協助歐盟經濟復甦,並明確定義未來歐盟所有國家中所有的復甦計畫都必須有37%用於支持因應氣候變遷,並推出了歐盟的旗艦投資方案以支持強勁復甦,B-GO團隊節錄其中與綠色轉型有關的重點項目: 電力 將支援安裝6GW的氫氣電解槽,並計劃支持建築內電力與整合至2030年目標500GW的再生乾淨能源的40%,並立下在2025年前歐洲範圍內生產、運輸再生氫氣達100萬公噸。 建築裝修 歐盟希望透過改善公共與私人建設中的能源配置,加速實現氣候的目標,並創造就業機會,目標是在2025年時,建築中電能的翻新能加快一倍。 充電站 至2030年歐盟旗艦投資計畫的目標是100萬個充電站以及1,000個氫氣站,並期望在2025年前完成充電站30%、氫能站50%的達成率。 展望2021:歐盟的<碳定價以及碳邊境稅> 碳定價與碳邊境稅 分別要解決的是:高碳排放商品與低碳/0碳商品的成本計價問題,以及高碳排放生產與低碳/0碳生產國家的競爭力問題,再納入碳價後,石化等高碳排放產業的價格將須額外考量環境成本,相較之下再生能源或是低碳生產的商品就會更有競爭力。而碳邊境稅,要解決的問題則是,假設國家與國家間對於支持氣候變遷的政策力道不一致,則因支持氣候變遷採用較成本較高的國家,將使其企業受到高碳排放國家商品的不平等競爭。 碳的定價有兩種模式,一是碳交易制度,指由政府發放一定的碳排放量核可證,由民營企業在交易所交易搓合,第二種是碳稅,兩種都建立在將排碳的「社會成本」加回產品訂價中。在巴黎協定中,明定碳價的水準在2020、2030年前都需達到每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約40~80美元以及50~100美元,目前全球的平均碳價僅2美元,台灣大約是40元台幣。這顯示在未來,高排碳產業支應碳定價的成本將會急速上升。 歐盟在碳排放制度上,建立了市場穩定儲備的制度,透過拍賣碳權取得收入,預計在2021年起,會將碳權拍賣的收入轉而投入能源轉型與創新低碳技術的研發,而2021年同時歐盟也將重新提出碳交易體制的修訂法案,預期將會擴大碳排放交易的體系,例如德國預計2021年會將運輸與建築部門納入碳排放交易制度。 除了以導入碳定價來調整、加速歐盟境內產業往再生能源的方向發展外,可以預期此一同時,為避免當地企業相較其他高碳排國家生產商品的不平等競爭,並提高歐盟本地供應鏈的競爭力,針對高排碳、能源密集國家將會課徵碳邊境稅(Carbon Border Tax)。 根據歐盟議會,2021年6月前歐盟必須完成「碳邊境稅率調整機制」的設計,而預期最早開始施行,可能是2022年,屆時將會對台灣出口歐洲的產業競爭力有重大的影響。   By B-Go情報團隊-如需引用轉載請來信

#再生能源#歐盟# Green Deal

投資市場

未來能源產業藍圖

  再生能源只是統稱,大家都不陌生,但這些所謂「再生能源」如何在轉換為電能後,仍須傳輸、儲存到終端消費者的網絡中,而在此一價值傳遞的過程中,現有能源產業的架構、設備、網絡是否可行,將會關係到再生能源是否能普遍推廣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們還是得回到能源產業來討論,而不能僅就「再生能源」的定義探討,將會無法看見全貌。 能源產業是個相當複雜的產業。我們試著簡化以能源由產出到終端消費者的過程,將之區分為「發電業」(Power Generation)、「電力傳輸與配送」(Power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儲能」(Storage)、與「終端應用」這四大類作為研究的界定,實務上當然不只這些,還有涉及製造商、電力效率解決方案供應商、資源投資者(如追求固定收益的資金管理業者、物產業者)、終端應用的生產與服務商等,我們也會盡可能地涵蓋。 界定產業與市場後,我們將會說明未來能源產業將有哪些趨勢。     石油需求增長的時代剩不到10年 據IEA在2020年10月發表的<World Energy Outlook 2020>預估全球石油需求增長的時代將在10年內結束。 預計在經濟受疫情影響的情境中須等到2026年後才能回到2019年的水準,但整體石油需求仍將緩步成長。我們認為這是保守的看法,石油在石化領域作為原料確實仍可能因為經濟復甦增長,但在各國綠色能源政策加速下作為運輸燃料的需求將會更早面臨下滑。 長久以來,追求固定收益的資金投注在石油與天然氣的生產上,這個產業本身因為美國頁岩開發技術的創新,足以滿足長期以來石油天然氣需求增長中的60%,中東與非洲的石油/天然氣生產商已經面臨一次嚴峻的考驗,而在可預見再生能源興起的過程裡,可以預期資金將會持續從石油、天然氣中撤離,在2020年,石油、天然氣的投資已經下降了30%,轉而取代的,將會是更加多元的發電資產,根據Wood Mackenzie,投資在太陽能、風電與儲能的金額不斷攀升。 如果我們研究一下資本市場的反應,從標普油氣開採的ETF XOP(SPDR 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與太陽能ETF(Invesco Solar)做個對比,很明顯可以發現即使在次級市場,投資人也已經做了選擇。   多元化的發電源   建立在美國與歐盟相繼立下的2050年碳排放達到中和的目標(中國是2060年),將轉而依賴自然資源為主的發電來源。根據IRENA的估計(如圖3),2050年時,裝機容量8,500GW的太陽能、6,000GW的風能將成為主流,其他如氫氣、生質能源也都有不小的成長幅度。     太陽能走出谷底,風電加速成長但仍有技術難題   中國市場一直在成長,Mordor Intelligence預估2020~2025中國的太陽能市場CAGR超過12.33%,而在美國部分,美國太陽能公司在2020年的第三季安裝了3.8 GW,較2Q成長了9%,而美國國會在今年年底最後一個會期又延長太陽能設備的投資稅額抵免年限。 這件事的影響不只是大型的太陽能發電站,也因太陽能系統的成本下降,加州下降了45%,德國下降了66%,住宅太陽能系統的市場也在今年開始成長,以美國住宅太陽能板供應商SunPower提供的數據來說,一套美國一般家用的太陽能系統花費大約已經降到2萬美元以內,如果加上美國政府對投資太陽能設備的稅務抵免,已經在經濟上開始產生誘因。根據預估,2020~2025年家用太陽能系統的複合成長率將超過12%,印度推出住宅太陽能設備30%的補貼,韓國也在2022預估在1/3的家庭中安裝太陽能電板,在韓國的計畫中,所有新建築都必須安裝太陽能板。 在太陽能發電的領域,我們看到幾個機會。   逆變器(PV Inventer)中的功率元件 英飛凌、On Semiconductor、CREE 等都有推出太陽能的Sic Mosfet,使用SiC Mosfet即使成本較高,但也將可提高太陽能的功率,SiC Mosfet不僅僅用於EV車(如Tesla Model 3),也可用於充電站,甚至是未來家用的微逆變器都可能普遍採用,台廠中有許多公司亦佈局多年,包含中美晶下的環球晶致力於SiC Wafer、以及漢磊、太極,另外二極體廠強茂、朋程以及兩者持股的茂矽都在此領域佈局好幾年。   微逆變器與儲能系統轉換器 我們可以看到在家用太陽能系統中,逆變器(PV Inventer)將會迎來成長的動能,如ENPHASE的產品,可以避免傳統太陽能板並聯後,單一區塊發電效率較差,如使用中央逆變器,則會因某區塊發電效率差而導致整個系統的發電效率低落,微逆變器將透過幾個太陽能板串接,可以降低故障排除或是最低發電量影響整個發電系統的狀況,另外,也因為安裝簡單,更利於在住宅市場推廣,基本上20kW以下的逆變器市場已經是微逆變器的天下。 而儲能系統轉換器也將隨著太陽能住宅市場的興起,在5kW ESS的部分將會有不錯的成長機會。 雙面太陽能板與太陽能追蹤器 為了提升太陽能發電效率,1990年起便開始有太陽能追蹤器的廠商如ARRAY,推出相關的產品,可以依發電站的日照時間追蹤最有效率的太陽能板角度,並搭載雙面太陽能板也將落於地面的反射光用於發電,這有效提高如雪地等地區的太陽能效率。 風電的部分,根據Mordor Intelligence,預估2019~2024風力發電的新安裝數CAGR=4%,共 355GW,平均每年71GW,離岸為15GW/年。 儘管如此,我們認為風電的挑戰仍很大,主要來自:   尺寸不斷變大的風機渦輪 主流的風機渦輪已經由2010年3.5MW增加至2019年的6MW,直徑來到150公尺,預估2025年時主流機種將是10MW,屆時的直徑將超過200公尺,GE的Haliade-X原型機已經發表,直徑220公尺,Siemens Gamesa也發表其10MW的機型,直徑193公尺,這些都預計在2024~2025時導入商用。為了追求更高的發電效率,風機渦輪不斷增大尺寸,但只要增大尺寸,就會面臨整體風機結構的問題,成本也難以下降。   浮動式風電站 浮動式風電站有助於離岸風機建置成本的下降,在某些地區如地中海、黑海等目前已是可行的方案,但在某些較惡劣的海上環境,則仍待克服,英國與歐洲風機開發商成立浮動海上風能卓越中心(FOWCoE)希望提出浮動式風機的可行方案,NASA也試著將火箭的減振技術用以提高離岸風站在浮動時的發電效能。 永磁體的極限 風機目前是透過稀土製成的永磁體驅動,但在未來不斷追求效率提升下,永磁體將會達到極限,而風機的尺寸也不可能無止盡地變大,所以未來必須透過超導體線圈取代永磁體,降低發電過程的能量損失,以提高風機的效能,目前American Superconductor Corp(AMSC)已經有2MW風機的方案,並獲印度等風場的採用,但在大於2MW風機的部分仍須突破。 風機的回收問題 風機採複合材料的比重高達90%,不易分解,根據歐洲風能協會預估2023年將有14,000個風機葉片退役,也因此,歐洲的材料研發團隊正致力於研究可以循環利用的風機材料,如Vestas希望2025年時提出解決方案,並將葉片可回收率提高至50%。   非同步發電的解決方案   太陽能、風能、水力發電等這些都是間歇性再生能源發電來源(Variable renewable ebergy, VRE),將因日長、季節等而有不同的發電效率,這對電力產業來說充滿新的挑戰,原因是過往我們透過石化能源發電,需求與供給很容易調節,所需承受的不確定性只有石油、天然氣的供給與價格的波段。 我們既有的制度依此建立了大型的發電站,而電力傳輸、配電制度的邏輯都依照大型發電站制度來規劃,當終端電力需求發生變化時,可以透過大型發電站來控制電力供給,以保持彈性,當用電需求高時,即在電網負荷下新增發電站產出,管理方可以透過管理發電廠的生產與預期需求之間的餘裕來控制。 但當我們電力來源中間歇性發電來源佔比越來越的時候呢?我們無法控制天氣、無法控制風力,在原有的電力體制中,透過控制供給來達成供需均衡的邏輯已經不適用,所以以往同步發電的模式必須調整為「非同步」發電的模式,可以預料供電的彈性將為既有電網中帶來許多挑戰,未來的電力系統如何因應「非同步」發電來源呢? 圖4:未來再生能源系統因應彈性的調整(Source:IRENA:Solutions to integrate high shares of variable renewable energy, June 2019) 根據國際再生能源機構IRENA於2019年6月的G20能源轉型工作小組中提出整合間歇性能源的報告中,認為目前因應間歇性能源挑戰的技術已經存在,但大規模應用以降低經濟成本才是最主要的挑戰,必須要仰賴階段性資本密集的投資,將目前仰賴發電廠為主的電力模式,轉換為一個新的能源系統。   在新的能源系統中,從發電(Generation)、電力運輸(Transmission)、配電(Distribution)、儲能(Storage)與需求管理(Demand Sise management)都須有能力因應電力的彈性調整,才能支應不同部門包含電動車等等的終端需求。 儲能系統(Storage) 如前所述在未來間歇性能源將扮演主要的發電來源之一,間歇性發電的難題在於大量供給時將對既有電網造成過大的負荷,造成須降載(curtailment)的問題,如中國在過去10年大量佈局再生能源,導致在能源供給旺季時需大量降載縮減。 而儲能系統作為增加供電的彈性顯得更加重要。 儲能系統可以吸收電能、儲存並在電力供給與需求間扮演調節的功能,簡言之,當太陽能、風電或潮汐在尖峰時段生產了多餘的電力時,可以透過儲能系統將之保存,等到供不應求時釋放或是將之運輸到電力生產不足的區域,儲能系統也可能在此過渡期與傳統電廠搭配,以更彈性地因應需求。 氫能與燃料電池 電力儲存的方式有許多種,鋰電是目前在消費電子、車用最常見的形式,但當應用在大型電力的儲存上時,由於對礦物(鎳、鈷、錳等)的依賴,與其有限的循環週期,就顯得不那麼適用,而相對地在歐盟發布對氫能的補貼政策,大概可以想像氫能作為未來能源扮演的角色之重。 事實上,氫氣可同時扮演能量儲存、作為動力、作為熱源、甚至是能量運送的傳輸方式之一,只是以目前氫氣的運作的機制來說,當氫作為能量儲存介質時效率低於鋰電池,作為動力發動渦輪時效率也低於電動發動機,作為熱源使用時,價格遠遠高於天然氣,而作為能量傳輸的方式時,成本又是電纜的數倍。 儘管如此,我們還是認為這種形式將會是未來能源發展最重要的關鍵之一,原因在於氫能的多種用途,且廣泛存在於物質界,至於成本,我們認為當越來越多國家將碳排放定價,將會導致石化為主的能源價格上漲,屆時可以重新衡量所謂氫能的成本效益,至於傳輸,目前根據我們研究,美國能源部氫氣與燃料電池辦公室(HFTO)在今年7月取得一筆預算,主要是研究在美國既有的天然氣管線中加入混合氫氣的天然氣,並讓終端用戶可以使用,所以,目前氫氣的問題在未來還會不會是問題,我們可以拭目以待。 另外,氫也是未來石化能源產業最有希望的替代方案之一。 目前氫氣在石化能源中已經有應用,精煉廠會生產氫氣並用於轉化重質原油,降低硫的含量,全世界最大的氫氣廠商是AIR PRODUCTS & CHEMICALS(APD),採石化能源產收的電力來製氫,也就是我們說的藍色氫氣(Blue Hydrogen),而綠氫(Green Hydrogen)指的是以再生能源為發電源的氫氣。   混合式發電來源(Hybrid Generation)將成主流 未來的發電來源將會朝著混合式的方式發展,混合式包含: 既有發電設備+儲能設備 舉例來說,南加州的Edison's Center Peaker以天然氣發電,但因配置了10MW/4.3MWh的電池,使電廠即使沒有燃燒天然氣也可能供電,另外,儲能系統+間歇性發電源也更適用於許多工業區、校園與住宅,以利自行發電。另外,在許多工業用的園區中,燃料電池+儲能的系統應用越來越廣泛,例如FuelCell Energy就有推出基於碳酸鹽燃料電池的系統,工廠可以透過天然氣或是沼氣發電,過程將產生高熱,用於工業所需,當工廠不需要高熱或有多餘的熱能時再轉換為氫能儲存。   再生能源發電資源+儲能設備 為了解決再生能源間歇性發電的問題,加上因發電時段不同,電流高低會影響電網的電壓與頻率,再生能源與儲能設備幾乎從一開始便是一起發展的。   在太陽能發電的部分,目前的太陽能發電系統如果依照連接電網的類型,可以分為獨立型、市電併聯(Grid Connected)與混合型三種,簡言之,獨立型的太陽能發電系統,是在太陽能板發電後透過充電與放電的控制器,將電力儲於蓄電池中,如常見的太陽能路燈就是這樣的形式。 市電並聯系統,結構上更簡單,只有太陽光電組列、直流/交流轉換器(PV Inventer) ,當有多餘的電力時,則連接回主電網,混合式的太陽能則在獨立型太陽能系統中又多了整流器等,既可蓄電,也可轉回電網。 而離岸風電在發電後除可透過電纜回傳陸地的電站,亦可透過風電發電產生的電能制氫儲存,抑或再轉氮氣後運輸,可以參考下圖5。圖5最上方1(a)的解決方式是將風能發電後用於電解水,產生氫氣後壓縮儲存,在透過運輸船運送回內陸,1(b)的形式則是將發電後的電力用電纜傳回內陸,在港口電解後以貨車運送氫氣,而solution 2則除了解決綠氫的問題外,也希望解決石化產業的能源問題,方案是在海上設置石油與天然氣平台,並以綠氫驅動石油與天然氣後直接透過天然氣管線回傳內陸。   多種再生能源混合發電資源+儲能設備   在歐盟提出未來離岸風力發電的模式中(如下圖6),可以看到歐盟正在離岸再生能源中試著研發除了風電外的發電來源,包含潮汐、離岸太陽能、離岸波浪發電、海藻升質能源發電,並在2050年前提出不同的發電目標。 其中在荷蘭的北海已經有實驗性質離岸的太陽能發電站上線,預計2020年年底將會達到50kW的發電量,我們可以預期離岸未來會存在不同發電源可能可以共用儲電、制氫與陸地運輸的設備,形成混合式的發電站。       電力需求端彈性:分佈式能源、微電網與數位化 根據國際再生能源機構IRENA所提出因應間歇性發電能源的彈性制度中(圖4),在處理發電量與需求量的波動時,電力運輸與配電也都必須改變,變得更即時、更有彈性,在IRENA提出的彈性的解決方案中,包含需求端的彈性與系統儲存的彈性(如圖7),未來除了在發電端與運送端透過儲能有更多彈性外,需求端也將透過分佈式能源(DER)為電網增加彈性。   分散式能源(或分散式發電)指的是電力系統的去中心化,透過小型的太陽能發電站、微型的風力發電系統以及其他私有的發電系統(儀表板後的電力,統稱為Behind-the-meter, BTM,指無須經由電表便可使用的電力)。 小型太陽能與微型風力發電系統容易理解,而BTM私有的發電系統指的是現場生成的電力系統或儲能設備,如家用太陽能板、燃料電池系統等,當民眾投資在這些設備後,無須經由電表便可使用,多餘的電力甚至可以賣回電網,另外,也可能出現某些集合住宅、工業區域、校園等除了私有的發電與儲能設備外,又包含電力的傳輸系統,形成微電網的概念(Microgrid)。 根據Modor Intelligence, 2020~2025的微電網CAGR為19.08%,在這趨勢中,已經有許多廠商提供了有趣的產品,例如德國的SONNEN已經連結了超過3萬戶家用電力的網絡來平衡區域的電力,又如美國的Clean Spark提供控制、集成多種發電來源到終端連結外部電網的管理模式。 而數位化在實現分散式能源的過程扮演重要角色,未來將會透過IoT物聯網的技術連結設備與電器、並透過智慧電表、傳感器等精細地掌握即時的需求,最終在分散式能源中及早調節電力,甚至透過加密貨幣完成智能合約(這也是Clean Spark收購加密貨幣數據中心的原因吧)。 另外,可以想見未來也需要一個更大的區域互聯電網,當區域之間的電力供給不足時,可以即時規劃並即時響應調節供需。目前各國的電網制度不一,有些國家的幅員廣大,電網是透過州政府與民營電力運營商之間運營,政府需要介入更多以形成電網互聯的模式,據以調節不同電網之間的供需。 目前在分散式電網中已有許多新的商業模式,尤其在電力服務的方面,非常值得關注   另外,在硬體的部分,我們認為高壓直流電HVDC、與新的DCR(Dispatching Control Room)將會興起。   電力傳輸過程中,隨電壓提高損耗的電能將會更少,此時採用高壓直流電(HVDC)便較交流輸電更有優勢,觀察歐盟對再生能源的研發項目,便包含採用高壓直流電的研發,並希望在2030年前安裝第一個多種供應商與多種終端之間的互聯HVDC系統,這將會有利於電網與電網之間、跨界電網、發電資源(尤其風電)到電網之間的互聯。   而由於預期電網將會變得更加複雜,只要電網出現不定期故障或損壞,就會造成管理上的問題,所以我們認為故障、損壞的管理(Dispatching Control Room)也將會有新的模式。   終端需求電力化   過往我們透過石化燃料產生動能,推動汽車、飛機、船等運輸工具,而今天我們有Tesla引領的EV車,不只如此,Airbus在今年九月發表混合翼體且有更長機身的機型,目的就是為了將氫氣納入儲存,作為飛機的能源之一,而Vision Marine Tech也已經發表多款以鋰電池驅動的電動船,還有更多的氫能車用於公車、工作運輸如起重機等。 而在建築領域,現今大多數的區域多以天然氣、燃煤產生暖氣,而Tesla已經在Model Y中發表了新款的熱泵,將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廢熱調節進行熱交換,如果你以為Tesla的熱泵只是EV車的應用,那你更應該看看歐美近年對熱泵的需求,根據Global Market Insight的預估,2019年時熱泵的市場約480億美元,預估至2026年將以複合成長率5%的速度成長,主要是住宅節能系統中的家用空氣熱泵。 另外,重頭戲還是在工業用的領域。 目前工業用熱主要仍以石化能源產熱為主,但SSAB、Vattenfall與LKAB、以及另一個團隊--Bill Gates投資的Breakthrough,也正研發完全以再生能源、氫氣等來取代石化能源工業產熱的模式,還有其他的燃料電池廠商也致力於在傳統石化產業中採集氫能蓄電。 這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將是氫氣的成本,預估當綠氫成本下降到每公斤0.25歐元時,所生產的鋼鐵將開始有競爭力,而綠氫的成本取決於1.再生能源的成本 2.電解技術與電解器的成本 3.工廠的運行能力,這也是歐盟在今年規劃將電解槽的產能在2024年增加到6GW(目前是60MW),並希望在2030年達到40GW,並將這些電解槽用於改造50%的石化工廠,換句話說,歐盟希望透過將電解槽的成本下降,並搭配投注再生能源,將綠色氫能的成本壓低,使其石化產業更具有「綠色」競爭力。 當歐盟明年六月將端出「邊境碳稅」時將成為當地石化產業的機會,但同時也是其他國家石化產業的夢魘。   碳捕獲商用取決二氧化碳工業發展   根據統計,如果目前的能源基礎建設繼續依照現有的方式運作,則每年的氣溫仍將以1.65C的速度上升,所以單寄望於再生能源的發電模式是不夠的,將有更多的資源投資在碳捕獲(CCU)上,目前發電與工業應用仍然佔據2/3世界的碳排放,而這代表了一個巨大的碳捕獲市場。 碳捕獲顧名思義就是從天然氣等石化發電廠或工業設備中分離、濃縮二氧化碳廢氣轉成液態再進行運輸、封存,依照Research And Market的預估,在2020~2025年間碳捕獲的市場將從16億美元成長到35億美元,複合成長率約17%。 目前在碳捕獲的市場中有許多廠商都進行研發與試驗,許多歐洲公司在這項發展上值得關注,如Aker Solutions、Schlumberger、Carbon Clean、工業氣體公司如Linde等都大力發展這個項目,而在美國,例如FUELCELL ENERGY也與英國的Drax Power Station 測試其SureSource Capture 的碳捕獲技術。 碳捕獲的技術並不是問題,但目前的成本仍很昂貴,離大規模商用需有兩個方向的創新: 碳捕獲的成本 目前從發電廠、工業設施碳捕獲後的成本約是80美元/公噸,可以預期在大規模適用、更有效率的碳捕獲技術下,成本有機會下降一半。 二氧化碳的商用價值 除降低碳捕獲的成本,亦須增加所捕獲的二氧化碳商用的價值,所帶來的收入才能使碳捕獲的商業模式變的可行,目前有許多廠商都在探索二氧化碳的工業用途,例如Covestro在2014年起便開始發展二氧化碳技術,將碳捕獲的二氧化碳用於製造低成本的環保塑膠(備註1)用以製造床墊,台灣的長春化學、東聯、奇美也都有利用工業產生的二氧化碳在製為其他產品的模式,亦有將二氧化碳用於混擬土。   實務上將二氧化碳從氣體的形式轉換為工業用品需要大量的能量,除了政府的政策外,仍得說服工業界,相比石油這種同樣可合成為塑料,又可作為燃料的原料來說,二氧化碳在工業用途上真正的經濟效益。   接著我們有機會將以更多篇幅,詳細介紹在這些趨勢下掌握住機會的公司,其中大多數是國外的公司,但亦有一些台灣的公司在這些領域相當努力,取得一定的成果。   By B-Go情報團隊-如需引用轉載請來信

#再生能源#碳捕獲#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微電網#邊境碳稅

投資市場

2021再生能源產業

隨主要先進國家提出在2050年達到0碳排放的目標,可能所有人都留意到了,不只是公部門越來越重視這項議題,許多投資銀行、私募基金也開始推廣ESG投資,而其中「乾淨能源」是其中最重要的議題之一。   事實上,「乾淨能源」的題材每幾年就會受到資本市場注目,像是燃料電池廠商在1999~2000年間的大幅上漲,燃料電池廠商Ballard在1999年12月股價28元,而在2000年3月時股價來到高點144元,當年另一家燃料電池廠商PLUG從150元漲到最高1,560元,Fuelcell Energy從250元一路狂奔2000年10月股價來到7,833元,而2020年12月的今日,價格剩不到10元。 太陽能也有大起大落的故事,隨石油價格高漲,2006~2008年期間市場前景大好,薄膜太陽能廠First Solar在2006年從23元上下漲到2008年的5月高點317元,同時間SunPower從17元漲到107元,台灣昔日的股王益通2006年掛牌一路上漲到1,205元,現在已下市。   據B-Go團隊評估,過往喊了多年的新能源產業,隨著諸多外在與內在原因將會有重大的變革,我們將透過分析各國能源政策開始,想像未來能源產業的概貌,再進一步分析要達成能源轉型,可能需哪些新技術、新商業模式來驅動,首先,我們從再生能源在未來十年的契機說起。   再生能源產業的契機   如果我們翻開每一個嶄新、具破壞性的創新、長期趨勢與資本市場短期波動三者之間的連動,總存在同樣的deja-vu。 千禧年科技泡沫將各種.com公司捧上了天,但科技公司也因此有非常充沛的資金鋪設光纖網路,讓網路使用的成本大幅下降,也才有在那之後網路通信應用的爆發期。   同樣地故事發生在再生能源,在歷經資本市場大幅的注資與評價劇烈震動後,現今再生能源的價格越來越有競爭力。今年5月美國能源管理局發布年度統計,美國從1885年至今130年期間,2019年時,再生能源首次超過煤炭的發電量(如圖1)。   在發電的部分,美國能源資訊管理局(EIA)的數據顯示2020年時發電的占比為:   天然氣37%,燃煤24%,再生能源與核能都是19%。 但到了2050年,EIA預估:   天然氣36%,燃煤13%,核能12%而再生能源躍升為最主要的發電來源,比例來到38% (詳見圖2)。   哪些原因使得再生能源變得可行? 1. 傳統燃煤、核能電廠逐漸退役   根據EIA統計,假設未來石油/天然氣的供給量高的情境下,將會加速核能、燃煤發電廠的退役,而減少221G.W,而在低石油/天然氣供給量下,則核能、燃煤發電廠退役數量會減少,但很能會加速太陽能與風能的安裝量使太陽能、風能合計來到發電量742G.W。 2.再生能源成本逐年下降,預期不久後對比石化能源可達價格競爭力。 有諸多的證據都顯示,再生能源的成本已經逐漸下降,甚至可以跟石化能源相比。 EIA以電力均化成本(LCOE)與電力均化避免成本(LACE)推估,簡化一點大致是LCOE代表電力包含設廠等設備後的均化成本,而LACE則包含電廠到電網後所產生的價值後的成本,當LACE>LCOE時,代表在經濟上這項能源具有經濟上的吸引力。 根據EIA推估,至2025年時燃煤與核能將會失去經濟上的吸引力,而天然氣與太陽能將成主流,如果時間更拉長一點,隨科技演進到2040年時預估岸上風力將會具有最佳的經濟效益。(如圖4) 圖4:能源價格預估(來源:美國能源資訊管理局/期間:西元2025~2040):X軸為LCOE,Y軸為LACE。LCOE是能源包含設廠等的電力均化成本,而LACE指的是電廠到電網的價值,當與LCOE一起比較時,可以用來反應新的發電項目收入與成本的對比,當LACE(Y軸)>LCOE(X軸)時,則代表在經濟效率上,設立新的發電項目具有吸引力。   3.各國疫情結束後可能透過綠色轉型追求復甦   包含中國在十四五中預期將會加強乾淨能源的投資,美國總統大選Biden當選可預期將會投資再生能源,加上歐盟的Green Deal等,各國不約而同地將政府投資的方向放在因應氣候變遷上,這將會對產業產生巨大的推力。 我們認為這將是一個長達10年,甚至更長遠的重大產業轉型,也將會出現中長期的投資機會,我們會先從宏觀的政府政策方向講起,再細分產業,最後會從這些脈絡中找出有可能掌握這些成長機會的公司。 在此B-Go團隊將不會鉅細靡遺地分析能源政策的效益,對比政策的效率性,我們更關注有哪些產業將會出現重大的機會,更有利於台灣的產業與投資人進一步佈局。   By B-Go情報團隊-如需引用轉載請來信  

#再生能源

併購動向

聯發科為何收購英特爾Enpirion

聯發科透過立錡收購Intel電源管理業務Enpirion,Enpirion能處理多種處理器的DC/DC電源管理解決方案,包含FPGA等。   隨高通往NB市場發展,Intel與聯發科的關係將越來越緊密,除了Intel在NB導入聯發科的5G數據機外,此次出售包含具有FPGA與其他SoC等處理器的電源管理解決方案,是否暗示Intel與聯發科將會有更多的合作?   電源管理對聯發科重要嗎?   電器中電源管理涵蓋的範圍越來越大,處理器包含CPU,FPGA,ASIC等,每種IC不一定以相同的電壓範圍運作,其電壓的精度也不同,電源管理是否能整合良好,將影響到整體的效能與IC的損耗。加以,電源管理晶片又受限於PCB尺寸越來越小,推出時程(TTM)越來越快,以致目前電源管理在設計上必須兼顧可靠度,效率與尺寸。   聯發科在2015收購立錡取得PMIC的技術,立錡本來是做電腦主機板的電源管理晶片的,初期是拿Intel的創投資金起家,後慢慢研發移動領域的電源管理晶片,對於半導體接下來的發展,手機,HPC等走向越來越多的系統單晶片(SoC),以及多處理器的連結(GPU/CPU),在IC設計初期如能有協同合作的電源IC解決方案顯得非常重要。   尤其,如果您記得幾個月前,Intel宣布將在NB/PC導入聯發科的5G數據機,對於Intel來說,當他將5G數據機業務賣給Apple,而高通與微軟合作默默進攻NB市場,Intel更不可能向高通採購數據機晶片,而此時,已開發出sub 6數據機的聯發科,成了Intel可以合作的對象,這是聯發科從移動領域走向PC/NB市場的第一步,只是,不像過往在手機市場,聯發科的電源管理晶片對應的是自家的處理器,NB/PC搭配的處理器與應對的效能都需調教,電源管理顯的更加重要。   Intel Enpirion是什麼?   這是Intel下的電源管理方案,主要針對包含FPGA, ASIC, SoC,以及不同的處理器間的電源管理解決方案,整合Intel的PowerSoC模組,這個解決方案包含了DC-DC降壓轉換器(DC-DC Step-Down Converters),中介電源轉換(Intermedia Voltage Bus Converters)與記憶體轉接(DDR Memory Terminators)。 另外,Enpirion因其整合了電感元件,MOSFET與控制器,使其在PCB的佈局尺寸上也有優勢。   Intel Enpirion的應用   1.數位通訊應用,如在FPGA,SoC和ASIC的電源管理優化。 2.基地台與高頻應用:功率半導體,如橫向擴散金屬氧化物半導體(LDMOS)為主的電源管理方案。 收購Enpirion是否為了更近一步的合作? Intel近日切割許多業務出去,有些是純粹瘦身,例如NAND記憶體出售給海力士(可以參考此文),但此次以8,500萬美元出售Enpirion業務給聯發科,B-GO團隊認為此舉動較具有策略性: 電信市場的晶片市場龐大 在手機市場成長力道不如以往後,5G基地台將是下一個將會有高度成長的產業,也將推升處理器的需求,過往5G基地台由設備商如易利信,華為等,跟晶片商採購,或採取共同研發的合作模式,Intel在年初推出 Intel Tremont Atom架構,即是針與電信營運商易利信合作針對基地台開發的模式。 高通切入基地台領域並投資多家電信部署新創 在今年下半年,高通宣布將獨立出售5G獨立晶片與數據機,電信營運商可以採購其晶片後再搭配其他設備建置5G基地台。對在5G數據機技術領先的高通來說,已經可以提供包含sub 6或mmWAVE的方案,電信營運商可以自行依造5g進程來選擇高通的對應解決方案。 另外,如果您有印象,B-Go上週才整理出高通近期投資了四家電信部署的新創,這些新創都是針對電信營運商如何更快速部署5G的服務,這也顯示高通確實對電信市場很有興趣。 合作以對抗共同敵人 如果說聯發科與Intel的合作是源於共同的敵人高通,一點也不為過。 高通近年不只是在手機領域處理器上一支獨秀,也逐漸開始進攻X86的NB市場,如果INTEL希望維持在5G的發展,但又缺少關鍵的5G通訊技術,如今高通又意圖切入基地台領域,Intel當然也只能找聯發科合作。 而為何B-GO團隊猜測Intel與聯發科在基地台業務上有更進一步合作的可能?第一,Enpirion是Intel在收購FPGA大廠Altera後,Intel針對多種處理器所提出的電源管理方案,如果聯發科只是要處理5G數據機上NB的電源管理,應該不需要用到與FPGA有關的技術,而相反的,FPGA在基地台有很廣泛應用。 第二,Intel在基地台上合作開發的對象是易利信,而今年3Q時,聯發科與易利信合作開發出5G 獨立組網載波聚合的通訊方案,這部分聯發科恰好也能補足Intel在5G通訊的技術,讓兩家廠商未來的合作增添想像。      

#聯發科#Intel#併購個案討論